2015-03-28
文化部104年度「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受理申請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4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104年度下半年將辦理相關創作發表者)。 

   二、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簡稱
        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發表計畫,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個人申請者應為創作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單位申請者應附創作者之授權書,
        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原則:

        補助類別包括文學、圖文創作、視覺藝術、音樂、舞蹈及戲劇(曲)以及影視媒體
        藝術等5類,補助個人辦理其創作之首次出版、展覽、演出、映演等。 

     (二)補助項目:

        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
        租借、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
        費用)、影片剪輯、保險、運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三)補助金額:

        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有關要點、申請表等,請自文化部網站首頁 >文化法規 > 行政規則>獎補助類 >文化部藝術
     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下載。 
    

  

     要點網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8

     收件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承辦單位: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李乃悅 小姐

     電  話:(02)8512-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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