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4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104年度下半年將辦理相關創作發表者)。
二、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簡稱
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發表計畫,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個人申請者應為創作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單位申請者應附創作者之授權書,
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原則:
補助類別包括文學、圖文創作、視覺藝術、音樂、舞蹈及戲劇(曲)以及影視媒體
藝術等5類,補助個人辦理其創作之首次出版、展覽、演出、映演等。
(二)補助項目:
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
租借、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
費用)、影片剪輯、保險、運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三)補助金額:
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有關要點、申請表等,請自文化部網站首頁 >文化法規 > 行政規則>獎補助類 >文化部藝術
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下載。
要點網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8
收件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承辦單位: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李乃悅 小姐
電 話:(02)8512-6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