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4
從事文創產業是否有租稅相關優惠?
l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6 條 |
|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 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 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7 條 |
|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 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
第 28 條 |
|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 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 |
l 依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
l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請參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