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4
從事文創產業是否有租稅相關優惠?

l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6 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

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

    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

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第 28 條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

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

 

l   依所得稅法

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l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請參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