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6
文化部 108 年度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申請須知(12/12截止申請)

文化部為鼓勵文創事業與個人參與國際展覽、拓展國際市場,透過主題性策展呈現文化價值,特訂申請須知。
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符合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文化創意產業,且具下 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 過百分之 50 之財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伍、 申請內容 
一、申請者所提參展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 文化創意產業類別,且其參展之主辦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覽。 (二) 參與國家至少 10 國以上。 (三) 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二、申請者所提參展作品或內容需擁有合法使用該項智慧財產 (Intellectual Property)權利(包括申請者本身擁有或國內 業者合法授權),或獲國內業者合法授權代理。 2 陸、 補助類型與額度、項目與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補助類型與額度:
(一) 申請個別參展:以公司、獨資、合夥事業、社團法人、 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50 之財團法人、個人 名義參加國際性展覽者為申請人,得申請補助部分之參 展經費;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 20 萬元整為 上限,且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總 經費 50%。
(二) 申請集結參展:集結 3 家以上單位(含公司、獨資、合 夥事業、社團法人、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50 之財團法人、個人) 以主題策展方式共同參加國際性 展覽;應由共同參展者委由其中 1 家單位擔任提案申請 名義人,為申請案之共同代表人並辦理提案申請、結案 核銷及補助經費受領等事宜;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 新臺幣 50 萬元整至 200 萬元整為限,且計畫總經費之 自籌款金額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總經費 50%。
二、補助項目:補助報名費、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 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場地租金、 場地佈置費、作品運輸費及展品保險費為限。
三、申請時間:
(一)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至 12 月 12 日 止受理參與 10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之國外展 覽。
(二)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 日至 108 年 4 月 30 日止受理參與 108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之國外 展覽。
(三) 申請者應於上述受理申請期間提案申請,如具特殊或時 3 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 限制。
本案補助經費如於 108 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 即不再受理申請。
1.文化部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申請須知_個人
   107/11/22~107/12/12 23:59
   108/04/01~108/04/30 23:59
2.文化部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申請須知_團體
   107/11/22~107/12/12 23:59
   108/04/01~108/04/30 23:59
詳細連絡資訊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文創發展司 張先生 02-8512-6588 
文創發展司 趙先生 02-8512-6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