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文化部108年度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12/31截止申請)

文化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使用,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且該空間面積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係提供予微型文創事業使用,並提出具體空間修繕規劃、空間使用計畫。 
前項所稱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補助對象以空間提供者為限。 
二、申請人資格及限制: 
(一)空間提供者 
(二)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須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 
(三)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1.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2.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3.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四)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並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受理申請日期: 
1.(108年)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公司)
   108/01/01~108/12/31 23:59  線上申請
2.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自然人)
   108/01/01~108/12/31 23:59

備註: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補助案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四)對於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審查說明:
一、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依據所送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二、複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空間利用計畫書、補助項目及金額,必要時進行實地會勘。 
三、決審:由審查小組建議修正計畫書內容、補助項目及金額,必要時邀請申請單位至本部進行簡報。 
四、審查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建議補助之期程、比率、金額等。  
五、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經本部核定後,獲補助名單、計畫名稱、補助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將公告於本部網站,並函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