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8
(112年)文化部辦理國際競賽獲獎者獎勵作業要點申請須知
【計畫宗旨】
文化部為獎勵國內人才於國際競賽獲獎,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格】
一、以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出版產業、廣播電視產業以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商業組織。
(四)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
(五) 二人以上共同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惟團體所有成員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六)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獎項之獲獎時間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參賽作(產)品或內容須屬文創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及出版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參加之競賽及其主辦單位須於該專業領域具重要性或代表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屬國際定期舉辦之競賽。
(二) 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獎勵額度與項目】
(一) 獎勵金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含稅)為上限。實際獎勵金 額度,由審查小組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本部就年度獲獎者將另頒獎狀予以表揚。
(二) 申請案如具備公益、教育、環境保護及社會企業之性質,將優予獎勵。
【申請方式】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 112/07/31 23:59
如有問題請洽 李先生(02)8512-6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