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8
(112年)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計畫宗旨】

一、因應後數位匯流時代內容產業結構性改變,影音內容銷售通路多元分眾,為我國影音內容打開國際市場的契機。其中臺灣流行音樂創造深具時代與社會共感的歌曲旋律,台前幕後均具備豐沛的創作能量,傳唱度更反映高度市場性。
二、為鼓勵影視音業者發揮創意為臺灣流行音樂強勁的內容力打造具有跨平臺市場擴散性的節目企劃,展現臺灣流行音樂的內容跨度,並爭取國際市場的收視與點擊,進而形塑臺灣音樂內容品牌的國際辨識度,且本案政策同時為「投資、補助雙軌制」之前導,也將在獲補助的企劃案中,發掘具高度市場性及國際銷售實力的作品,優先媒合國內外多元資金,活絡影視投資、開拓跨平臺的國際合製市場。
三、本案同時鼓勵開發具多元國家語言流行音樂文化特色之節目企劃,並透過新媒體應用觸及更廣泛大眾,以傳承及推廣臺灣流行音樂文化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有聲出版業、音樂展演相關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之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四、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之紀錄。

 

【申請方式】

應於截止日期前將申請資料上傳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並完成紙本資料交付;逾期提出申請及繳交資料者,應不予受理。

紙本資料交付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以掛號郵寄至「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6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二、親自送達者(含快遞及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112年度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
四、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獲補助與否, 概不退還。

【報名日期】

112年6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4日止

如有問題請洽(02)23758368#1616黃小姐